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律例制度下,任何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判定罪名及量刑惩罚皆须建立在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之上,而绝非仅依赖于个别片面证据所能证明。所谓孤证,即是指那些独一无未经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此类证据相对于互相协同支撑的证据而言,往往呈现出较为薄弱的说服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文规定,在各种类型案件的判决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审慎对待调查研究工作,严禁轻易采信口供作为唯一依据。若仅凭被控犯人的口供为唯一证据,而缺乏其它辅助性证据加以证实的情况下,将无法对该被控犯人进行罪名的确认以及相应的刑罚处罚。
然而,如果在没有被控犯人口供的前提下,其他证据却能够达到确凿无误、充分有力的程度,那么同样可以据此认定该被控犯人有罪并予以相应的刑罚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孤证往往难以单独构成定罪所需的充分证据,而需要借助其他相关证据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此来支持最终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盗窃罪案件中,主动退赃者可获得减刑机会。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问题,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然而作案人员能如实承认错误,表示懊悔,同时悉数退还赃物并赔偿经济损失,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那么即便情节较为轻微也得以避免起诉或获得刑事豁免;若是情况所迫,相关部门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处置:
首先,若嫌疑人具备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其次,若他并未实际参加分赃活动或者获取赃款较少且并非是最主要的罪犯;
再者,如果受害者能够提供谅解;
最后,对于其他情节相对轻微且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的情况。退赃事宜将被视为量刑依据中的一个关键考虑因素,法院将会在量刑时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盗窃罪的被告人具备积极退赃的意愿和行动,通常都可以视为此类酌定量刑情节的表现,这将有助于为其减轻相应的处罚力度。如果犯罪所涉及的数额较大,且情节相对较轻,加之还有退赃表现的话,那么便有机会实现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理想结果。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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