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条款,人民法院在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各类诉讼案件之时,有责任确保自案件立案之日起算的六个月期间内结案完毕。若因特殊情况而必须延迟审判期限,必须经由本院院长亲自签发书面指令,方可将审判期限延长至六个月之久;
然而,若经过延长之后的审判期限仍然无法满足审判工作所需,那么就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其批准进一步延期审理。
至于那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同样需要保证在立案之日起的第三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