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取保候审通常是由公权力机关包括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行使决定权所批准的。在刑事诉讼环节,各个公权力机构应根据案情的实际状况,对涉嫌犯罪或被告人做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审查判断。例如,被起诉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处罚时;若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较重的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则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当被起诉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影响;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