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对于取保候审的实施条件,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点:首要一点是对于那些其行为涉嫌构成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来说,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行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危险和风险的情况下,也可采用此种方式;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或丧失部分生活自我管理能力,怀孕的妇女或正在哺乳期内的以及婴儿的母亲,即使其所涉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仍可视情况采纳取保候审这一策略;而最后一种情形是,如果案件审理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仍然未能宣布结案,那么此时也应当考虑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权利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