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之后,即便该建设工程并未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而未能通过最终竣工验收,但是若承包方依旧主张按照原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来支付其工程款项,那么,这一诉求应当获得法庭的支持和认同。同理可知,当建设工程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我们关注的焦点并不仅仅在于工程是否能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更重要的是,工程是否已经达到了验收标准。只要工程能够通过验收,那么承包方就有权依据原无效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