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对于制造和贩卖假药的行为,不论数量多寡,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生产和出售假药的行为被视为罪行并非单以其数额为衡量标准,即便数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程度,若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会被判定为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自然人或法人因生产、经营假劣药品被判罚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款;若该行为给人类健康带来了严重损害,或者引发了其他严重后果,则将面临更高年限的刑罚与更重金额的罚金;而当这种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带有极其特殊的恶劣性质时,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终身监禁甚至死刑,并且还需缴付罚款或者失去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