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欠缺网络借贷并持续未进行还款操作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将被判定为欺诈行为。
然而,至于是否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诈骗罪,这必须结合相关多个层面的情境要素加以判断。具体而言,若借款人自始至终均怀揣着非法侵占的企图,籍由捏造并篡改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从而达到获取贷款的目的,例如伪造个人身份信息、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等等,并且在获得贷款之后却大肆挥霍资金、盗窃并携带款项逃逸等恶劣行径,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便极有可能被视作是构成欺诈行为。
然而,倘若借款人仅仅由于经济窘迫等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能力履行贷款偿还义务,而且在整个贷款流程期间并未实施任何欺诈手段,那么这类情况通常来讲并不会被视为欺诈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