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其执行期限已经超过两年,那么这通常被视为执行程序的终止。如果某人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超过之后再次提交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应有权直接对此进行立案处理。关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法院没有义务主动考虑到时效问题,同时也不可充分通知或解释相关情况给被执行人。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宣告了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暂停以及中途重新启动的问题则需要参照法律特定的诉讼时效暂停与重新启动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从本质上来看,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间确实存在暂停和重新启动的可能性,并非一种仅有终期的规定。这条法案明确地提出了“申请执行时效”的概念,并且要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参考并遵循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诉讼时效暂停和重新启动的条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