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破产费用的偿还次序规定之中,担保债权被赋予了较高的优先级。在进入行之有效的破产程序之后,破产费用会首先从待处置的破产财产中予以提取。当破产费用得到全额支付之后,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便会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得到偿付。此举旨在确保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因为他们在设定担保之时便已经预见到在破产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担保物的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担保债权,那么对于未能得到清偿的那部分债务,担保债权人将会被视为普通债权人,并参与到破产分配的过程中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