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明文规定,如若犯罪嫌疑方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未有任何违反相关法规及纪律的不当行为发生,则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该等人有权凭借公安部门或检察院提供的取消取保候审之通知或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前往指定银行领取返还的保证金额度。关于具体的取消程序,一般可细化为如下四个环节:
首先,由负责执行监禁、拘留或羁押事项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犯罪嫌疑方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有无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
其次,待核实完毕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将向当事人发出正式的取消取保候审通知书;
再次,犯罪嫌疑方或被告人需携带上述通知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最后,经银行对相关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无误后,将保证金全额退还至犯罪嫌疑方或被告人手中。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具体的取消程序可能因实际情况与地方规定的差异而有所变化,但以上所述步骤均是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明确要求进行的概括性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