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农村房屋及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仅能在同属该集体且满足特定条件的村民间进行合法转让,不得出售给具有非本村集体成员身份的第三方。若房屋已售予本村符合上述条件的村民,那么在面临拆迁时,其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项将与原房主无涉。
2.然而,若房屋被出售给本村集体以外的人士,则此项交易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而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补偿款项原则上应归属原房主所有。但是,若买卖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拆迁后所得补偿款的具体归属,则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如未作任何约定,原房主有义务向买方退还购房款项,并赔偿买方因装修投入和房价上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