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婚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在对方毫不知情的前提下签订了担保协议,这种情况无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与审慎判断。一般而言,如若担保所涉债务并未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也未经得夫妻二人之共同意愿表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位毫不知情的一方原则上并不需承担担保之法律责任。然而,对于这位毫不知情的一方,他或她须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于担保行为的确属一无所知,并且此笔债务并没有被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之共同意愿而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