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吞集体土地极有可能被定性为侵占罪行类别,然而,具体的行为判定及处理方式通常需要因应行为人采取的侵吞手段、行为情节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性地分析和评估。理论上讲,如果行为人为实现非法占有之目的,擅自将应当代为集体保管的土地资源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一定规模,同时又坚持拒绝归还给相关权属方的情况下,那么此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侵占罪的一种。就侵占罪的具体性质而言,其法律特点在于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存在明确的故意性,即明知自身的行为将会对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产生侵害,却仍然抱持着希望或者放任此类结果发生的态度。而在客观层面上,侵占罪的行为特征则主要体现为将他人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同时还坚决拒绝将其归还给原所有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