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乃是由广大业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选举所产生,这其中涉及到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总面积超过全体业主比例中半数的业主以及参与表决的总人数同样达到过半数的业主的共同同意。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成立标准及其规范流程,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亦需在选举过程中对于业主委员会的选任提供相应的指导及协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