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连带担保责任期限之问题,通常应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进行约定并加以明确;若未作任何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应依照规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的连带担保责任期限。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能达成共识或存在异议,那么连带担保责任期限将自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