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遇到车祸事件且肇事方所投保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时,受害者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径直向事故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例,若行为人对他人人身权益构成损害的情形下,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于治疗及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误工而导致的经济收入损失。对于造成受害者身体残疾的情况,还应支付相应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致其死亡,则须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时,双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