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赔不赔损失费
以下为您详细解释关于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费用之赔偿问题:若您已购买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相应责任,那么首先应当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额度内支付相关的伤残赔偿金。特别要注意的是,若事故发生于2008年2月1日后,根据规定,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额度将调整至11万元,在此情况下,若该赔偿额度仍有剩余,便可以用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然而,若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额度仅为5万元,即使有剩余,也无法用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
当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额度不足以覆盖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时,剩余部分将由您所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部分,只有在您投保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后,才能够在商业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项下获得赔偿。但是请注意,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存在着15%的绝对免赔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保险赔付完成后还能做伤残鉴定吗
您完全有权就此申请进行伤残等级评估。若经评估证实构成伤残等级,您将有权求偿残疾赔偿金。在人身伤害保险赔付后,您仍可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向保险公司请求进一步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未能覆盖全部损失,剩余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来进行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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