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不赔损失费

最新修订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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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会赔,如果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则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伤残赔偿金。如果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该赔偿限额可能有剩余,则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费。(如果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前,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如有剩余,也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费。)如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足以赔偿除精神损害抚慰金费外的费用,不足部分由你所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需你投保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才能在商业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项下得到赔偿,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有15%的绝对免赔。
保险赔不赔损失费

一、保险赔不赔损失费

以下为您详细解释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用之赔偿问题:若您已购买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相应责任,那么首先应当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额度内支付相关的伤残赔偿金。特别要注意的是,若事故发生于2008年2月1日后,根据规定,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额度将调整至11万元,在此情况下,若该赔偿额度仍有剩余,便可以用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然而,若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额度仅为5万元,即使有剩余,也无法用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

当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额度不足以覆盖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时,剩余部分将由您所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部分,只有在您投保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后,才能够在商业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项下获得赔偿。但是请注意,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存在着15%的绝对免赔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保险赔不赔购置税的钱

通常情况下,车辆损坏损失险都是依照新车购置价的全额负担投保的,这其中涵盖了购置税的费用,这种做法已经成为业内的普遍共识。

然而当需要续保之际,这份保险金额便可以根据车辆的裸车价格来计算确定保费。

而在新车首次投保时,车损险的最终保额是必须综合考虑裸车价格跟购置税的金额后加以总计得出,这乃是业界严格执行的标准法规

不仅如此,涉及其余的诸如盗抢险以及自燃险等项目,其相应保费的确立同样遵循这一相同的准则要素。

在考虑车辆损坏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时,购置税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且在事故发生后亦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给予足额的赔偿保障。

而关于裸车价格与购置税的具体计算方式,这无疑已经成为了业界的规范性操作方式,但通过相关公司的电话或网络投保途径,投保人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优惠折扣,这种操作本质上也就意味着将按照裸车价格来计算保险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赔不赔损失费”,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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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赔偿
1、与侵害人协商。协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平息纠纷的好方法。侵害发生后,先与对方协商解决的方法,只要双方都同意,马上付款;或签订协议;或以欠条形式,都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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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一)项中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就是被损坏车辆的修车费。修车前,最好和保险公司、对方当事人协商好,否则理赔时比较麻烦,保险公司会不认可许多维修项目。对方当事人也会找理由拒绝赔偿其中一些项目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就是车上的货物,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货物因交通事故已经丢失或损坏,应尽可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较难获得支持车辆施救费用,就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施救单位出动人员、消防车、拖车、救护车等对事故人员、车辆进行现场施救所发生的费用。

(二)项中车辆灭失(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着火已经烧毁、掉入河中被冲走等)或者无法修复(大部分损坏,已无修复价值),为购买一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得出车辆重置费用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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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中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现实中主要指私家车被损坏后,无法继续使用租车或打车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法官根据个案,从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酌定,一般支持的数额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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