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执行异议和复议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当事人或其利益相关者发现执行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时便可发起执异程序;
其次,倘若案外人已向法院提出过执行异议申请,但此申请已被法院驳回后也可以再次提出;
再者,若提出者提出的是明确排除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求,并且该诉求与原判决或裁定并无关联性,也符合启动条件;
最后,启动该程序需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给申请人之日起算,必须在限期内即十五日之内提交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