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施行强制执行程序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一份以及副本两份;一份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主体地位及其授权代理权的文件,若有代理人受托代为提出强制执行请求的,同样须一并提交代理人的相关授权材料;若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对象不是法院所承认的法律文书,则必须附加被申请人的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
此外,申请人还需提供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内容的有效法律文书原本及复印本各一式两份;以及被申请人相关资产的详尽线索列表等其他根据法定要求而必须提交的各项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