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填写并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共计一份;
2)附上至少一份能够证实申请人主体身份与权限的证明性文件以及如有委托他人代理进行强制执行事项时,则需同时向法庭提供其授权代理的相关资料;
3)若申请人计划就非法院仲裁裁决或判决进行强制执行,还需额外提供一份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原始法律文书及副本各一式两份准备妥当,并且复制件应由原件进行核实无误后提供;
5)如已掌握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需按要求列出清单作为附件补充。除上述条件外,申请人还有履行其它法定要求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