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买卖合同诈骗之现象,其界定主要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考量:首当其冲,必须研究行为人为达到何种目的,以及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意图。此种情形常常会以根本无意履行为基础,或获取财物之后便毫无顾忌地挥霍、携带款项潜逃他乡等恶劣行径示人。
其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是应当关注的焦点问题,例如,虚假宣传某种程度上的履约能力、提交虚假作保文件、过分夸大产品质量等等,此类欺诈手段往往诱导对方同意或签订相关合同。
最后,还需对诈骗行为与受害方处置财产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进行严谨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