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署拆迁协议之后,倘若一方仍然未能如期收到相应补偿款项,可考虑双方共同在合理期限之内,对于这笔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展开深入且有针对性的协商及有效沟通。
然而,如果协商无果,可依循相关的征收拆迁法规条文,向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向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请求裁定。若经裁定仍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该方有权向人民法院发起申诉,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若搬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后,仍然拖欠支付补偿金的话,在获得补偿金之前,是严禁对所涉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拆除行动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