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面临破产之际,其对银行的负债问题需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其中,在破产清算阶段,首要任务是组建起破产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详细的调查、评估及处置。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则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债权申报。在破产财产优先偿还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剩余部分将依据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款项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将按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