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员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因此,不得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员主要是那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那些可能不会被判处上述刑罚或者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可能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