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土地纷争的处理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存在争执的情况,应先由相关各方自行协商达成共识;
其次,若土地争议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则应当委托当地人民政府机构中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调停;
再次,若协商和调解都无法奏效,那么涉及到不同单位间的土地争议,就需要递交至县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来进行裁决处理;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土地争议,也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第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