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个机构可以被视为支持拐卖儿童法案的从犯者。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之中,如果某个机构明确知晓其他人正在实行拐卖儿童活动的违法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例如资助、提供地方或者交通设施,甚至直接以参与的形式协助非法拐卖儿童,那么他们也将有可能构成拐卖儿童法案的从犯者角色。当一个机构作为这种协助者存在时,他们同样需要因他们参与其中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对应的刑法责罚。所涉机构将面临罚款惩罚,同时他们的首要管理人员以及涉及此事的任何直接责任人则需要按照拐卖儿童法案的相关规定来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