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检察院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监督工作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负责全面细致地审核公安局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顺利完成了对涉嫌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案工作,以保证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其次,如若发现在应立案的情况下未予立案或在不应立案的情况下予以立案的情形,检察院将有权要求公安部门作出详细解释及原因,甚至有可能决定自主开展立案侦查工作,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检察院还需要积极参与并监督各项侦查行动,以防备侦查过程中出现任何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行为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