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即可完成相关事项的处理工作,然而具体的实施进度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因此无法给予确切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动产的查封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而对于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查封期限则不得超过两年。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均应遵循上述期限规定。若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前办理相应的续行手续,且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