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交完整的诉讼状;紧接着,法院在审查无误之后会向被告发放该起诉书副本;
然后,被告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而法院则需要在收到答辩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手中。在此期间若被告未能提交答辩状,亦不会对后续审理过程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展开正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将会在预定的开庭日期前三日通知到有关当事人并进行公示;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时,须依次进行以下事项:当事人陈述、明确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宣读未亲自到场参加的证人证言、出具相关的书证、实物证据及视听资料;
同时要安排宣读鉴定结论、展示勘验笔录等工作;待上述环节结束之后便可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其中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观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反驳、第三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或进行反驳以及各方之间的相互辩论。当法庭辩论阶段告一段落之时,审判长需按照原告、被告、第三方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在判决之前,如能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仍可进行调解;但若调解无果,则必须立即做出判决。
最后,宣布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