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将受托项目拆分分包给个别人士承接施工。在实践操作中,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水平和条件的分包商进行合作,以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总承包方有权随意将受托项目分发给任何个体。相反地,这种行为将被视为违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相应的罚款等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