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个体经营者实施的收入所得申报执行细则如下:自取得经营领域收益之日起,每位个体经营者须于每个月度或每季度结束之际的15个自然日之内,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相应的纳税申报表格,同时需要实收地支付预先规划的税金;同时,还需在成功实现收益年度的第二年的3月31日以前,进行全面和详细的税务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