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大陆地区,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项目的可填报对象可以涵盖至祖辈亲人即奶奶这一角色。而所提及的被赡养人则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计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亲,及如果子女均已离世且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然而,对于赡养岳父岳母或者公婆的相关支出,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的规定范围。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能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能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