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法庭采纳了仿冒的证据,则有其他途径可为其反击。换言之,若是反方材料存在捏造嫌疑,他们需要承担起举证的职责,通过实际行动来证明这些材料的确是造假的。
同时,还能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反方提交的证物进行专业的鉴定,亦或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在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若有人故意制造假证据,法院有权依据其行为的恶劣程度,采取罚款或拘留等惩罚措施;而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做法,必须将其依法视作刑事责任加以追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