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强奸犯罪案件是否应当进行逮捕,这是一个复杂且需要考虑诸多因素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倘若此类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较高并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那么逮捕便有可能成为必然选择。
然而,在面对涉案犯罪者为未成年人的情况时,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其年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他们对自身所犯错误的悔过表现等等各类因素。因为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处于较为稚嫩的阶段,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我们应该更为关注如何通过教育和改造来帮助他们重新回归正常生活轨道。
然而,当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极为恶劣,对社会整体秩序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靠单纯的教育或其他非拘役措施无法有效预防潜在风险时,那么逮捕或许就成为了唯一可行之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