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居住权之争时,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进行协商沟通并寻求解决之道。若经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寻求第三方机构或人员的调解协助,以期达成合理的和解方案。倘若经过调解依旧无法化解矛盾,那么便应当采取更为正式的法律途径,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居住权人依据相关合同条款,依法享有对他人住宅的占有权以及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从而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