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历了离婚调解之后,若另一方未能按照调解协议中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是否仍有权利提出家暴诉讼?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若是在进行离婚调解之时尚未发生家庭暴力事件,但后续发现存在新的证据或损害结果于调解之后逐渐呈现,那么当事人此时当然具备提起诉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然而,假如在此前的调解过程中针对家暴问题已然有所处置,那么再度提出诉讼或许将面临一些制约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