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进行赔偿。在医疗费用中,针对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物部分,保险公司可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此项条款被视为免责条款。
然而,保险公司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本案涉及的商业性保险时,向投保人清晰详细地解释并提示了这份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那么这项免责条款对于保险双方均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保险公司关于医疗费用中扣除10%为非社会医疗保险药品部分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庭的认可,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伤者因处理交通事故所遭受伤害而支付的所有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