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履行期间存在纷争时,须采用恰当且公正公平的方法进行妥当处理。
根据通常做法,针对保险业中所产生的矛盾与纠葛,可以选择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三种途径加以应对。
首先,协商和解是在争议出现之后,双方应当秉持客观务实的态度,真诚地展开洽谈并互相做出妥协退让,最终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和平解决方案。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其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是通过法定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