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判决后发现被执行人并无经济实力偿付债务的情况下,通常不会立即面临拘禁责罚,然而若被查实其蓄意逃避履行责任、隐匿或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便有可能受到司法机关的拘禁处罚。若是确认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负债务,法院将暂停执行行动,等待案件申请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行启动。然而,倘若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转移、变卖财产,或者拒绝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严重阻碍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那么法院有权依据具体情节的轻重程度,对其实施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