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妇处于婚姻关系的延续时期,针对其中任何一方所背负的债务在做出离婚裁决时必须综合考察各个层面的因素。倘若该项债务乃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必要开支而负担的,那么它极有可能被视为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因此在离婚之际,双方都需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有一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该笔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也无法证实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话,那么这类债务就将被视为个人债务,仅须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