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男子遭受强制猥亵并不等同于强奸罪,然强制猥亵之行为若针对未满十四岁的男童时,则可归入猥亵儿童罪范畴之内。所谓的强奸罪,其主要特征为违背妇女人工意志,采用暴力、恐吓或其它手段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或是以故意方式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仅对强奸罪的受害者范围作了明确限制,即仅限于女性,而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纳入法律规制之中。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因此,“强奸”男性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