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股份制企业法例,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新股发行时,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最近三年之内需保持持续盈利状态,并且有能力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息红利;
此外,还需要保证公司在过去三年间的财务文件资料真实无误,无可指控的虚假记载存在。鉴于此,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则被明确禁止从事新股发行活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