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得到配偶知情的情形下所形成的贷款,其债务性质以及责任分担方面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详尽评估。若此笔贷款主要助力于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判定为属于夫妇间的共同负债,即便其中的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夫妻两人仍有义务共同承担相关债务。
然而,假如这笔贷款所涉及金额已远超家庭日常开支所需,而且债权方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这笔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者基于夫妻两个人的共同意愿签订的合同,如此一来,这笔债务则可能会被视为举债方个人的背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