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述两种获取方式的关键性差异,可运用简洁明了的话语进行归纳总结:即原始取得乃是基于法律条文的直接明确规定;而继受取得则需具备原始所有者与接受者的意愿表示,即达成双方共同的意思统一。初始获取行为,是因为其所依赖的既有权益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取而来的所有权。例如前占、产品、附加、添加、增添附着物、法庭裁判、公共征用、没收、罚款、楼宇的构建、围海造地、树木的栽植、罚没财物的法定所属权等皆属于原始获得方式。
然而,继受获取行为,则基于其所持有的既有权益去取得所有权。譬如买卖契约、赠予合约、互易合同等便属此类继受获取方式。简而言之,主要看其所得所有权究竟源于他人处,抑或本身即已享有。若来自于他人处,则属于继承获取;若是基于法律规定便已有资格享有,那便是原始获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