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的实施阶段出现纷争时,我们应当寻求合适且公正的手段加以妥善处置。依照现行常规操作,针对保险行业内的相关争议,我们通常会选择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这三种途径来解决问题。
首先,协商和解:当争议产生后,双方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以真诚的态度展开深入的交流与磋商,相互做出适当的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双方当事人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沟通与协商;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将根据相关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