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而被拘留之人,经审查认定具备逮捕条件者,应在拘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审批;如存在特殊情形,则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至四日。但值得提醒的是,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到三十天之内。因此,在执行刑事拘留之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日期应该控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若有特殊情况,最多可以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关于重大嫌疑人,此举为其争取到了最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供审核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