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罪轻辩护”,通常是指被告方或其辩护律师在承认被告确实实施了某项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主张被告具备可以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定情节,进而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给予被告相应程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与之相反,“无罪辩护”则是彻底否认被告的犯罪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若选择进行罪轻辩护,那么法院判处被告无罪的可能性较小。这主要是因为罪轻辩护的前提条件便是被告已经被认定有罪。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倘若案件的相关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动,或者出现了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使法院认为被告并不符合犯罪的要件,那么此时被告仍有可能获得无罪判决,但此类情况相对而言较为少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评议、判决】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