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素,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女性在性生活上的不可被侵犯的基本权益,即包括自主选择和控制适当性行为的权利在内;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或压制女性进行性交的违法行为,另外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所指的“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具体包括打骂、捆绑、封口、卡喉、推搡甚至制伏等动作方式,同时也涵盖了利用女性处于熟睡、患病、醉酒等无法抵抗或无力反抗的异常状态;
3.犯罪主体:本罪要求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原则上必须是年龄超过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对犯罪事实具有明知的故意态度,同时其行为带有奸淫的明确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