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评定激化环境质量之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时,往往需要全方位地考虑多个方面。其具体包括污染实施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不良结果,其中涵盖了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深度破坏及其对广大居民健康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此外还需考虑到实施污染手段的方法及途径,以确定其是否采取了极度恶劣的操作方法;
最后,还需要评估涉案人员的主观过错情况。总的来说,若是污染行为致使大片土地或水域遭受极其严重的损害,抑或是给众多人群的身体健康带来深深的创伤,亦或是涉案人员公然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且屡次不改此类错误行为,那么这些情况都有可能被视为情节相当严重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